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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五十六章盐铁专卖(2/2)

廷则收取税利,所谓“开矿以济困乏”。之后,由于朝廷连连征战,内廷财政消耗十分严重,国家财政面临困境。

    因此万历二十四年,明神宗下令“开矿抽税,为因三殿两宫未完,帑藏空虚,权宜采用。”之后,大量的矿监被派往全国各地,开始在地方开矿收税。这些矿监,大多都是宫中的宦官。最开始这些人只是在中央直隶的一些地区进行开矿收税,但很快就遍及全国,万历帝对矿制的改革,极大地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所以朝廷才有力量打赢了赫赫有名的万历三大征。

    崇祯元年魏忠贤倒台,东林党重新上台执政,即以矿税害民,朝廷与民争利为由,奏请崇祯将各地的矿监和锦衣卫收回。

    彼时,崇祯登基不久,在权阉授首、海晏河清、众正赢朝,圣明天子在位的吹捧声中,崇祯即同意了收回锦衣卫和矿监的条陈,以至于崇祯年间,朝廷几无矿税和商税可收,故此在面对东虏和流寇的局面下,崇祯不得不将军饷加诸于社会最底层的农民身上,以至于无数的百姓流离失所,最终成为事实上的反贼,官逼民反,不得不反。

    为改变这种局面,李兴之又正式颁布了《整改矿税令》。

    其主要内容为:大明领域内的矿产均归朝廷所有有,不依本法取得矿业权的不允许开采;第二条:矿业权。对矿业权的性质、效用、设定、变更与转移、消灭、抵押等问题进行了规定;第三条:朝廷矿业,朝廷矿业户部管理或由户部部呈准其他衙门办理,朝廷的矿业准许私人入股和承租;第四条:对于小矿业。对小矿业设定的条件,期限和程序进行了规定;第五条:用地:对使用他人土地的条件、应行的手续等进行了规定;第六条矿税:规定矿税分为矿区税、矿产税两种,并规定了这两种税的税率及征收办法,其中矿区税为十税二、矿产税同样是十税二;第七条:矿业监督,所有矿产不得有司批准,不得转卖国外,违者以通敌卖国罪处置,同样由锦衣卫、户部共同监管。

    “丞相,盐税还罢了,但是将矿场收归朝廷所有,并增收矿税,这恐怕有违太祖祖训,下官恐怕引起民变。”

    内阁首辅刘理顺、次辅张四知、文华殿大学士李邦华、工部尚书范景文以及户部尚书吴甘中等人同时色变,他们久在朝廷,深知这些矿场的后台基本上是在朝的官员还有江南的士绅集团以及大明的宗藩,将矿场收归朝廷,这虽然说不上会掘了士绅集团的根,但至少会让他们肉疼,谁也不知道这帮人会闹出什么幺蛾子出来。

    “民变?现在的民变还少吗?李自成等人都聚众百万了,本相还会在乎他们民变?当年简皇帝大力推行矿税,谁反了?谁敢反?”

    李兴之摆了摆手,恩科取士和盐铁税同时施行,其实就是为了拉一批,打一批,对于开明的士绅集团,也就是支持靖北军统治的士绅,李兴之是来者不拒,对于抵触靖北军统治的,他同样会高举屠刀。